广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30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证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广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正式学籍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有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五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事实要清楚,程序要规范,定性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对思想认识问题与政治行为问题要区别对待。
第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由学校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交本人一份。
第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而情节严重的可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院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结论不服,可向学院的主管部门申诉。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第十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1、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所属校区或相关教学点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处分意见,起草处分文件,报学校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2、记过及以上处分由所属校区或相关教学点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由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起草处分文件,报学校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签发。
3、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由学校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厅)备案。
4、处分决定应告知学生本人,并通报所在单位。对学生处分材料,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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