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医科大学在校成人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工作原则:学生应当根据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五条 广州医科大学成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广州医科大学受理成教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分别由主管成教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继续教育学院及监察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或校处点)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1名组成。
第三章 申诉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的各类申诉申请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逾期不受理;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形的可不受此限。
第九条 学生以提交申诉书的方式提出申诉。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所在院系、年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决定事由;
(三)申诉要求;
(四)申诉事实与理由;
(五)申诉日期。
申诉书应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并附原处理决定及有关证据。
第十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 一)审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消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除有不符合条件的、申诉人撤回或终止申诉等情形外,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第十三条 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过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报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结论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问,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直系亲属;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成人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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