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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20
为了维护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参照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在原《广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和补充,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凡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经省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批准,随同下一年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不连续招生的专业,允许学生申请转入其它相近专业,如本人不同意,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取消学籍。
第四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编号,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在校学生,除国家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更改成人高考录取数据外,一律不予办理更改姓名等招生数据手续;若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在校期间发生变更,可在毕业前附上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同意后统一更改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学生毕业离校后,变更姓名、身份证的,学校一律不予更改。
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时,档案经密封后交学生带回单位或有关单位保存。中途退学一般不转移学籍档案。
第五条 在籍的学生每学年必须按规定日期缴交学习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持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仍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实习、毕业论文、社会调查、入学及实习前教育,学生必须修读。
2
、选修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要求,加深和拓宽本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的课程,包括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限定选修课是为深化、拓宽本专业知识和技能,体现专业特色的课程,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任意选修课是扩大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潜能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学生可选择性修读。
第七条
学分的计算。是根据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程计算学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
18
周)为计算单位。学分的确定,可取小数点后的一位数的
5
值(
2
舍
3
入和
7
退
8
进)
1
、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用该课程的学时数除以
18
;
2
、跨学期讲授的课程,原则上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学分;
3
、集中脱产实习、毕业论文、社会调查等,每周为
1
学分。
第八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参与下列活动者,经学校专家审核,在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可适当给予选修课学分:
1
、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
2
、在全国、省级、市级、学校有关专业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
3
、参与科研、学术活动并发表相关论文,要求是第一作者。(省级:
1
学分、国家级:
2
学分)。
第九条
本科(专升本,下同)、专科各专业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为:
115
学分。具体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规定。
三、学习年限
第十条
以各层次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专科标准学制四年,本科标准学制三年),实行弹性学制。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延长毕业年限,最多可延长三年。
第十一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中断学习,一般以一年为限。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年限。
四、课程的选修、免听、免考
第十二条
选修 本、专科各专业任意选修课按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可选择性修读满该专业规定所需的学分。选修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免听 允许学习成绩好(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3.0
,学分绩点计算参考本规定第十八、十九条)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可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核等,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折算绩点。免听申请应在开学第二周前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考。
1
、学生曾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的与现修专业课程的内容、层次相同的课程;
2
、参加第二专业教育的学生(已取得与现修专业教育层次相同的学历毕业证书者)原已修与现修课程相同且学时数不少于现修课程的;
3
、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全国英语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简称
PETS
)三级及以上证书可免考本科层次英语课程;获得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a
、
b
级证书、全国大学英语二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全国英语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简称
PETS
)二级及以上证书可免考专科层次英语课程。
4
、凡已取得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的学生,可申请免考一门与所从事工作有关的专业课程,按
75
分折算绩点。
5
、学生在学期结束两周前填写下一学期的免考申请表格,连同毕业证书、有效的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各班班主任审核,逾期不再受理;班主任在学期结束前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审批结果在下学期开学时公布。
以上申请经审核批准可予免考。但学生申请免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一(即
28.5
学分)。免考成绩记载按原成绩折算绩点(第十四条第
4
款规定除外)。
6
、实践课、实习、毕业论文、社会调查等不得免听、免考。
五、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学生的考核成绩决定退学、肄业、结业、毕业和授予学位。
第十六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评定
,
以期未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总评,总评成绩不合格则该门课程成绩不合格。总评成绩原则上为期末考核成绩占
70
%,平时成绩占
30
%。平时成绩指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见习、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成绩及考勤等的综合评定。
课程跨学期开设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八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
~
100
分折合为
4.0
~
5.0
绩点(
90
分折
4.0
绩点、
91
分折
4.1
绩点,如此类推,下同),优秀折合
4.5
绩点;
80
~
89
分折合为
3.0
~
3.9
绩点,良好折合
3.5
绩点;
70
~
79
分折合为
2.0
~
2.9
绩点,中等折合
2.5
绩点;
60
~
69
分折合为
1.0
~
1.9
绩点,及格折合
1.5
绩点;
59
分以下折合为
0
绩点,不及格折合
0
绩点。
重考、重修成绩在及格以上者,获得学分,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标明“重考”、“重修”字样,按
60
分计算绩点。
第十九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可参考下列方法折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即:总绩点
/
总学分)。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任意选修课、入学及实习前教育、社会调查及脱产实习合格者获得学分,不折算绩点。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考核纪律
1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作旷考处理。学生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正常考核,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缓考。
2
、缓考安排在该课程下学期重考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缓考不合格应予重修。
3
、旷考、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
“
0
”
分记载,并不准参加正常重考、重修考。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予一次重修机会。考核作弊者按《广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核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在读期间不予重考、重修。
第二十二条
重考
学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安排一次重考,经重考后仍不合格的须重修,重修课考核安排在下一学期课程重考时进行
,
重修次数不限。有关重修的详细规定参看《广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重修细则》。
任意选修课课程结束经考核后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生可重考,重考后仍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如已按要求选修满学分,也可以放弃,不影响毕业。
第二十三条
取消考核资格。
因病、事假缺课或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三分之一者,或一学期中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三分之一,或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三次旷课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
“0”
分,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重修
1
、课程需重修者,请详细参看《广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重修细则》的有关规定。
六、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五条
考勤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上课、实验、实习等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2、考勤以班长登记、班主任、值班(任课)老师抽查相结合进行。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均按旷课论;视旷课时数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请假
1、学生请假必须事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同意后才有效。确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办理者,应在三日内补办请假手续。病假要有医疗单位证明;因公出差或事假必须有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
2、请假一天以内
(
含一天
)
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科、教学管理科批准,一周以上需报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审批。
3、请假期满,学生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因故不能按期回校者,要事先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销假、续假者按旷课论。
七、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要求转学或转专业。确有下列情况者,可准予转学或转专业:
1
、工作异地调动不能在原学校学习者;
2
、工作调整,所学专业与工作明显不对口者;
3
、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或生理因素,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的办理。
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校外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
专科转入本科者;
无正当理由者;
应作退学处理者。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未修的要补修,已修的课程成绩合格且内容、学时数符合要求,可以免考。
八、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1、病假、事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2、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属应征服兵役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等负责。
休学学生复学后如原所学专业不再开办,由学校安排其到其他相近专业就读,学费等有关费用按原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二条
复学
1
、学生休学期满后,须于开学前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方可复学。
3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属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情况者;
2、根据处罚规定应予退学者;
3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4
、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精神病、颠痫病等影响继续学习的疾病;
5
、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6
、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7
、考核作弊达两次者。
第三十四条
凡经批准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开除学籍者,不发任何学习证明。
九、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政治思想、学业、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予表扬或奖励。奖励办法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的奖项设:
1
、学习成绩优秀奖:遵守学校纪律,学习成绩优良,当年
(
学年
)
平均成绩绩点达
3.0
以上(含
3.0
)且没有重考科目的学生,可授予学习成绩优秀奖
(
名额不超过该班总人数的
10%)
。
2
、优秀学生干部奖:模范遵守学校纪律,积极为学风、班风建设出谋划策,热心为同学服务,经同学评议,学校审核,授予
“
优秀学生干部
”
称号
(
名额按各学年度具体情况而定
)
。
3
、优秀毕业生奖:在学期间,每学年均获
“
学习成绩优秀奖
”
者,毕业时可授予
“
优秀毕业生
”
称号。
第三十六条
处分:详见《广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和《广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
十、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重考或重修后,若超过弹性学制年限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可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或虽学习一年而多数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发学习成绩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十一、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班以毕业的年份定称,如二
○一三
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
“一三
届
”
。
第四十条
予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经重修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结业后重修只安排一次,重修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给予重修机会,以后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符合《广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只补发给毕业、学位证明书。
十二、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号的编制方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生学号由1
0
位数组成。
第一位至第二位为入学年号:年份末两位,如
2006
年取
06
;
第三位学习层次代码:本科-
3
,专科-
2
;
第四位至第五位为专业代码:
临床医学-01、
预防医学-02,
护理学-03、
中医学-04、
医学检验-05、
医学影像学-06、
麻醉学-07、
口腔科学-08、
药学-09、
卫生事业管理-10、
应用心理学-11、康复治疗技术-12;
第六位至第七位为教学点代码:
校本部-00、01(专业人数超过
1000
后用)、
从化教学点-02、
东莞教学点-03、
清远教学点-04、
增城教学点-05、
番禺教学点-06、
白云教学点-07、
新会教学点-08、
河源教学点-09、
佛山教学点-10、
南海教学点-11、
花都教学点-12、
深圳教学点-13、
护理学院-14;
第八位至第十位为顺序号。
例:二
○○
六年入学、专科业余护理学专业一班
121
号的学生学号为:
0620300121
。
学号经编制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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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广州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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