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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重修细则
发布时间:2018-03-30
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重修管理,特制订本细则。
1
.经重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程应重修。任意选修课程若考核不合格,学生可自行选择重修。
2
.重修课程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且必须在学期末提出下一学期的课程重修申请,经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课程安排情况予以审批。
3
.重修安排在该课程开课的学期进行,原则上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教学全过程(跟本专业听课)。考核安排在该课程考核或重考时进行。
4
.学生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按实际得分记载,获得学分,按
60
分折算绩点,在成绩档案记录中注明“重修”。重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除旷考及考核作弊者,可以在修业年限内多次申请重修。重修成绩注明“重修
1
”、“重修
2
”…。
5
.重修课程考核将在学期初课程重考时安排,每次重修考核只安排一次。
6.
毕业实习若需重修,按《广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实习管理暂行规定》的办法执行。
7
.本细则解释权在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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