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核违规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20

 为建设良好的学风、考风,维护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核的公平、公正,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生考核违纪或作弊,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纪行为,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安排正常重考,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而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未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核过程中擅离座位或考场者;
6、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7、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违纪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
第三条 考生违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核作弊行为,作弊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不安排正常重考,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核的;
2、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
5、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作弊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
第四条 监考或巡考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或巡考人员签名确认。
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考察一年以上,以行动证明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申请(属校外教学点的由各教学点认可后),报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予解除留校查看处分,给予毕业前一次重修机会。
第六条 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一切考核。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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