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3-05-20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推行学分制改革与发展需要,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准予毕业的学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准予毕业的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条件: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学术水平标准: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所学课程和临床实习、毕业论文等方面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相关专业及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或思想品德鉴定不及格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后经半年以上尚无悔改表现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四)在校期间按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学习的全部必修课及限选课(任意选修课除外)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者;
第五条:提前或延期毕业的学生,如申请学位,应在毕业前一学年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毕业时不授予学位的,以后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七条:授予程序及报批手续:
(一)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学计划规定,逐个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其表现,并根据本规定的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要求,提出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交的名单进行全面审议,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名单,由学校制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本细则从二○○七届起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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